鲁建管质安字〔2011〕33号
关于做好夏季高温季节建筑施工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管局(处),有关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当前已进入夏季施工旺季,高温、雷电、暴雨、强风力天气逐渐增多,露天作业紫外线照射强度较强,极易诱发各类安全事故。为加强夏季高温季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地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各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充分认识做好高温季节、强暴雨、强对流天气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要结合省政府“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施工安全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尤其是施工现场要认真落实领导值班、带班制度,抓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把加强防暑降温工作作为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确保夏季高温及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平稳推进。
二、突出重点,切实落实夏季汛期各项防范措施
各市要按照省建管局《关于做好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建管质安字[2011]30号)文件要求,制定应对夏季高温、强降水、大风、雷电、洪水等天气的针对性预防措施,做到早准备、早动手,做到人员落实、资金落实、物资落实。同时,结合重点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整治活动,组织夏季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自查自纠,重点开展本地区、本单位、本工程项目危险较大的塔吊、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基坑支护、脚手架、高支模、农民工生活临时设施、临时用电设施和容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检查,落实防汛、防暑降温和作息时间避高温施工的专项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按规定上报。对违反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忽视预防、疏于管理、责任不落实和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和录入其信用档案,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三、落实措施,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各施工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夏季施工安全工作制度,切实落实好防暑降温措施。
(一)调整劳动作业时间。抓两头避中间,避免烈日高温,当气温达到35℃以上时,11:00至15:00间不得在阳光直射下施工作业;气温高于36℃时,要立即停止露天施工作业。因高温停工延误工程合同时间的,按误工时间顺延合同工期。对拒不停工引发工人中暑、死亡事故的施工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二)改善劳动条件,减轻工人劳动强度。工程项目部要认真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不得连续安排工人加班,尤其禁止擅自深夜加班施工和噪声扰民;
(三)为一线施工人员购置配备透气性好的安全帽、毛巾、清凉油等必要的防暑降温用品,并保证每天供给绿豆汤、茶水等清凉解暑饮品;
(四)工地临时生活设施要保证安全、通风、降温、卫生要求,为施工人员提供良好的休息、生活环境;
(五)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应配置卫生室,备足防中暑、防肠道疾病、防食物中毒等药品,并对高温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患有高温禁忌症的人员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
(六)工地存放饮料和防暑降温食物的设施要由专人管理,使用前应全面检查,并做好标识,确保安全可靠;食堂采购员应采购新鲜的蔬菜和水产、肉类食品,防止食物变质造成中毒事件。若发生传染性疾病、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带班领导应及时向建筑工程管理、卫生防疫等部门报告;
(七)施工现场、生活区要定期灭杀蚊蝇,对生活垃圾和污水应及时清除,防止诱发传染性疾病。
四、加强值班,确保信息通畅
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建筑工程各参建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夏季施工应急援救预案以及应急响应措施,严格执行夏季高温季节及汛期的值班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安排好值班工作。各市要公布夏季高温季节及汛期安全生产值班电话,及时、迅速、有效地处置各种异常和突发情况,遇有突发事件应立即上报,保障信息渠道通畅。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值班电话:15806611110;传真:0531-86938124。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建筑 高温 安全 工作 通知
抄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监局
抄送:市建筑安全监督站
山东省建管局秘书处 2011年6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