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建管发〔2013〕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建管局(处):
为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竣工验收质量,让百姓住上放心房、满意房,现就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验收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验收监管的重要意义
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事关民生改善和社会大局稳定。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要把确保质量和公平分配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生命线,保证质量是根本要求。目前,全省各地首批开工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已陆续进入竣工验收和交付分配阶段,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是确保工程质量的最后关口。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和参建各方主体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完善管理措施,强化责任落实,克服任务重、规模大、要求多、工期短等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管工作,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竣工验收质量。
二、加强领导,强化竣工验收过程监管
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监督机构要结合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特点,制定加强监管的有效措施,完善竣工验收环节的各项监管工作。一是要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关键岗位管理制度,完善资格审查、持证上岗、继续教育、到岗履职以及工作效能等环节,确保各方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顺利运转,保证验收质量。二是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监管,充实调整监督力量,指派得力人员,创新监督方式,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执行标准情况加强监督抽查,把好竣工验收关。三是要从严掌握,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行为、技术资料有明显虚假问题的工程,一律停止竣工验收并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必须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明确责任,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一)明确各方责任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是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应在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监督机构。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擅自使用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以及注册执业人员等按照各自职责,要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生责任。出现质量事故的,无论是否在岗、在职,一律追究责任。
(二)实行质量承诺书制度
1、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必须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由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亲自签署的工程质量承诺书,同时提供上述人员近期免冠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
2、工程质量承诺书应包含工程质量责任单位信息、具体责任人的个人身份信息、执业资格信息以及对在建设过程以及正常使用周期内履行主要质量责任的承诺。如建设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发生变化,应随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备。
3、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监督机构应当对上述文件建立永久性档案,便于责任认定和追溯。
(三)认真执行永久性标牌制度
凡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单位工程竣工时,必须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置工程质量永久性标牌,标牌尺寸不小于500mm×700mm,标牌应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以便群众直接进行监督和评价,标牌实物照片应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纳入城建档案管理。凡未设置或未按规定设置的一律作为验收内容不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四、严格标准,确保竣工验收质量
(一)全面落实分户验收制度
要严格执行《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鲁建发[2010]13号)的相关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100%的分户验收,并留存全面、真实、有效地书面资料备查。建设单位不得任意降低分户验收标准或减少分户验收内容。参加分户验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格,并经当地监督机构认可与备案。凡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已经分配完毕的房源在分户验收时,可组织住户代表、社会媒体参加;对未分配完毕的房源在分户验收时,可邀请物业公司或工程所在地街道办、社区居委会等单位参加,以便加强社会监督。
(二)加强分户验收监督抽查。
各级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分户验收情况的监督抽查,组织开展对分户验收工作的比对性复核。复核将按照每个单位工程抽取底层、顶层、标准层不少于3户并抽查不少于总户数10%的分户验收记录进行。通过比对性复查,如发现20%以上的分户验收记录存在验收项目实测偏差值超过正常值的150%,则认定为分户验收不合格,应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如发现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三)扎实推进通病专项治理
1、保障性安居工程要全面落实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措施,着重解决影响使用功能的渗漏、裂缝、电气、水暖四大类十二项突出质量通病。
2、从今年起,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组织施工总包、监理以及外墙保温和外窗安装施工单位等参加的对工程整个外墙及全部外窗进行压力淋水试验,每次持续淋水时间应不少于20min,淋水量不宜小于3l/(㎡·min),最远端淋水点水压力一般不宜小于1.5kg。
3、对检查出的渗水部位,必须进行整改处理后,重新对渗漏部位进行淋水试验,直至不再出现渗漏点为止。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监督机构要将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监督检查重点。对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效果达不到要求或弄虚作假、降低使用标准的,应记录不良行为并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情节严重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
(四)强化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管理
保障性安居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在竣工验收时应及时将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汇总、组卷并保证资料真实、齐全、有效;各分包单位应按照分包合同在监理单位监督下,将工程资料完整的移交给总包单位并保证资料真实、齐全、有效。各级监督机构在竣工验收监督时,应抽查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重点是涉及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各项检验、检测数据和验收结论,对在资料中弄虚作假的,一律责令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五、管控结合,构建社会监督机制
(一)建立回访保修机制
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参建主体及时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定期对保障性住房的回访保修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发现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回访保修、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要及时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完善投诉处理工作
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通报公开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对因相互推诿或拖延,造成质量事故或群众性事件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以便及时掌握质量情况,解决处理存在问题。
(三)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监督机构要加快诚信体系建设,认真实行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制度。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重大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以及由于工程质量低劣、质量缺陷处理不及时造成多次群体性上访的企业、单位,一律记录不良行为并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在山东省建筑业信息网(网址:)上定期向社会进行公示。相关企业和人员今后不得从事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工作,涉及的有关材料、设备将予以退场,并不得再在保障性安居工程上使用。
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