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建管质安字〔2013〕5号
各市建管局(处)、有关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1月16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报道我省潍坊市建筑工地违规使用麻钢砂的情况,造成恶劣影响。为切实加强全省建筑材料质量管理,规范参建各方市场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工作
当前,全省工程建设规模大、任务重,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重大。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量大面广,领导重视、社会关注、群众关心。建筑材料质量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有直接的关系,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基础。各级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筑材料的质量管理,严禁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切实发挥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的作用
(一)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在组织管理、人员配备、材料设备等各个环节加强管理,重点抓好材料采购、进场验收、复试、使用等环节。
(二)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实施监理,针对每个工程的实际,在监理细则中制定相应材料监理措施;监理工程师要明确建筑材料的质量标准、验收和复试要求等,确保建筑材料的质量。
(三)建筑材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供应单位,要对生产的产品负责,所供应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规定。
三、严把建筑材料进场关
(一)严格执行建筑材料质量标准。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必须有合格证明,并符合设计规定要求,需复试检测的建筑材料必须经复试合格方能使用。未经监理检验认可的材料和没有质量合格证明的材料及复试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施工中使用。
(二)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认真执行见证取样程序,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规定的批次、数量,对建筑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四、规范施工技术资料形成与管理
施工技术资料反映工程质量的形成过程,是工程质量的客观见证。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规范施工技术资料形成与管理,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收集和整理施工技术资料,项目经理对施工技术资料的质量负责。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要与施工进度同步,要详细记录建筑材料有关信息,材料进场记录、检验验收记录、进场复试委托书、复试报告等,应做到数据齐全、信息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五、加强建筑工程使用材料的质量监督管理
进一步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的监管,强化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材料以及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坚决禁止不合格材料用于建筑工程,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3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