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ncr-2014-0160002
济建[2014]22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高新区市政建设管理局,济宁太白湖新区建设局,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宁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月20日
济宁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鼓励建筑业企业增强质量和安全意识,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积极引导和激励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加强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推动全市群众性工程质量创优活动深入开展,规范创优申报、初评和终评程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质建设工程奖项范围:
(一)工程质量奖。
1.国家级奖:(1)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2)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2.省级奖:(1)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2)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3)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4)山东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
3.市级奖:(1)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运河杯”奖,(2)济宁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运河杯”奖,(3)济宁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
(二)安全文明奖。
1.国家级奖: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
2.省级奖:(1)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2)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优良工地,(3)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小区,(4)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安全文明工地;
3.市级奖:(1)济宁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优良工地,(2)济宁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小区,(3)济宁市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安全文明工地。
第三条 纳入优质建设工程创建范围的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级奖、省级奖、市级奖有关规定和工程评选的要求、范围等。所申报的工程必须是建筑业企业在我市区域范围内承建的工程或本市建筑业企业在外地承建的工程。
第四条 设立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建设科,负责全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济宁市建筑业协会、济宁市装饰装修协会等相关协会协助优质建设工程的创建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处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对创优工作的日常指导和跟踪服务。
第六条 鼓励符合优质建设工程条件的项目争创优质精品工程,提倡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开展创优工作。
第二章 创优工程目标设定原则、申报程序和纪律
第七条 优质建设工程创建目标设定原则及备案程序:
(一)创优目标可直接选定最高奖项。
(二)设立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运河杯”奖目标的工程项目应设立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或以上奖和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优良工地或以上奖;设立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目标的工程项目应设立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优良工地或以上奖和市建设工程质量“运河杯”奖;设立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目标的工程项目应设立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运河杯”奖。
(三)凡纳入创优目标管理的工程,必须在工程开工前进行创优登记备案。建筑业企业对纳入创优目标管理的工程应制订创优计划和措施,以单位文件的方式予以明确。设立市级奖(除运河杯外)目标的工程按管理职能分别报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处备案。设立市级奖(运河杯)及以上奖目标的工程原则上按工程所在地报送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办公室备案。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办公室定期汇总全市创优目标工程,并在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示。凡未进行创优登记备案的工程,不得申报各类奖项。
第八条 优质建设工程创建申报程序:
(一)优质建设工程目标创建实行从低级别奖项到高级别奖项逐级申报原则。
(二)申报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运河杯”奖的工程项目应先获得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或以上奖和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优良工地或以上奖;申报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的工程项目应先获得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杯奖、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优良工地或以上奖和市建设工程质量“运河杯”奖;申报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际优质工程)的工程项目应先获得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申报济宁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运河杯”奖的工程项目应先获得市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申报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的工程项目应先获得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运河杯”奖;申报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工程项目应先获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
(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处等单位按各自职能接受市级奖(除运河杯外)工程的申报并负责组织评审验收工作,承担省级奖、国家级奖的推荐工作,应及时向市住建委提出初审推荐意见,由市住建委统一向省申报,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办公室接受市级奖(运河杯)的申报并负责组织评审验收工作。
第九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搞违法违纪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批评,直至撤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条 创建、评审人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认真、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者,视情节给予批评,直至撤销参加工程评审资格。
第三章 各责任主体单位创优职责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创优条件的工程项目,其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及相关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要组建创优工作的组织机构,制定创优措施,落实创优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按照市、县(市、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工程类别和工期要求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和施工工期。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规程,达到图纸设计深度要求,应积极采用“四新”成果和建设部十项新技术。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做好施工现场技术服务,提高勘察设计水平,从源头上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明确质量(安全)技术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优质工程创建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创优计划和措施,挑选优秀项目经理组建项目部,在人员、组织机构、技术保障、工程款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严格规范施工管理,积极推广应用“四新”成果。
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监理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在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项目创优的具体措施,挑选优秀总监组建现场监理部,在人员、组织机构、技术保障、监理服务费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项目监理部要严格按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理。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严格把关,保证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质量达到国家规定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 检测单位要规范管理,使用先进检测手段,保证工程检测工作“科学、准确、真实、公正”,为工程质量评价提供科学的依据。
第四章 创优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质量、安全、装饰装修等监督管理机构应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计划,加大对责任主体的监管力度,坚持样板引路,采用日常监督和巡查相结合的监督方式,做好创优工程的日常指导和跟踪服务。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优质建设工程创建的指导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创优工程的初审工作。
第二十条 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办公室对申报的运河杯及以上奖创优目标工程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两次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上半年公布一次,下半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一条 创优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有违反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行为的,且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市优质建设工程创建办公室视情节轻重,将取消相关奖项的申报。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实行优质工程优质优价制度。施工合同应明确创建目标、费用的来源、支付办法等。对于获得优质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给予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优质工程奖励资金,国家级、省级、市级优质工程奖励资金分别为该项目中标价的2%、1.0%、0.5%(同一工程奖励按最高奖项实行一次性奖励,不得重复计取)。建设单位要对获得优质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实行优质工程加分制度。投标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投标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近三年内(从发证或发文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在我市区域内获市级奖及以上的优质工程,按创优业绩进行加分。
在项目施工、监理招标中,招标单位必须在评标办法中设置“投标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和投标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创优业绩”评分项目。评分项目加分分值可按照以下方法设置:
1.投标施工、监理企业获得的市级优质工程(除运河杯外),每个工程加基础分值的1倍;获得运河杯奖的工程项目加基础分值的1.25倍;获得的省级优质工程,每个工程加基础分值的1.5~1.75倍;获得的国家级优质工程,每个工程加基础分值的2倍。
2.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承接的工程获得的市级优质工程(除运河杯外),每个工程加基础分值的1倍;获得运河杯奖的工程项目加基础分值的1.25倍;获得的省级优质工程,每个工程加基础分值的1.5~1.75倍;获得的国家级优质工程,每个工程加基础分值的2倍。
基础分值由招标单位视工程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 各责任单位要对获得国家、省、市级优质工程项目的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报请市政府召开优质工程创建表彰大会。对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优质工程项目颁发tyc1286太阳成集团的荣誉证书和给予良好行为记录;对创优业绩突出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授予“济宁市创优质工程示范企业”称号,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项目的有关单位予以表彰。
第二十七条 在我市承建的工程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或总监,自获奖发文之日起3年内在我市区域内可同时承接3项工程;在我市承建的工程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或总监,自获奖发文之日起3年内在我市区域内可同时承接2项工程;连续2年获市级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或总监,自获奖发文之日起1年内在我市区域内可同时承接2项工程。
第二十八条 各级奖项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示。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应执行而未执行优质制度和优质工程加分制度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凡应执行而未执行优质优价制度的施工合同不予备案。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监理企业和总监的创优情况实施差别化管理,将创优业绩差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重点跟踪、督查和服务对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