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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4-01
 
jncr—2014—0020002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济政办发(2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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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5日
 
济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防止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工程是指城市建设中的城市道路、桥梁、给水、排水、燃气、园林、城市防洪、环境卫生及照明等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以下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设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组成,按照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布的各专业工程相应费率确定。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核定工作由市、县(市、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称监管部门)负责所管理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及装饰装修管理机构(以下称监督机构)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督工作。
第五条  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有特殊要求或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施工单位应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增加项目清单,并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对安全文明施工增加项目单独报价。
第六条  监督部门与商业银行(以下称监管银行)签订《安全文明施工费协助监管协议》。
施工单位凭监管部门允许其设立账户的证明在监管银行设立安全文明施工费账户。每个建设工程项目只应设立一个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管账户。
建设单位应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存储至施工单位在监管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内。
第七条  在工程施工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
第八条  凡工程工期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前应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一次性存入施工单位在监管银行的专用账户;凡工程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前应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60%存入施工单位在监管银行的专用账户,主体完工,安全阶段达标核验前将剩余40%安全文明施工费存入施工单位在监管银行的专用账户。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备案意见;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存款凭证;
(三)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户存储证明。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规范标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应按照《济宁市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达标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分阶段达标验收。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提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工程施工前,可提前提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30%作为先期安全生产投入费用;
(二)基础完工阶段,安全生产达到合格及以上的,提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15%;
(三)主体施工阶段,安全生产达到合格及以上的提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15%;
(四)主体完工阶段,安全生产达到合格及以上的,提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15%;
(五)装饰装修阶段,安全生产达到合格及以上的,提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20%;
(六)工程竣工后,安全生产综合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的,将剩余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利息一并提取。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分阶段达标合格的,施工单位凭监督机构出具的支付通知向监管银行申请提取阶段性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管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该阶段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拨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分阶段达标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银行出具支付通知,监管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阶段安全文明施工费返还至建设单位账户。
第十五条  监督机构应会同同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专户存储、分阶段提取、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监管银行履行协助监管协议情况以及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报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  监管银行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费协助监管协议》履行义务,做好安全文明施工费资金管理工作。
    监管银行未按规定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监管部门将终止其监管银行资格,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存储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监管部门及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济宁军分区。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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