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ncr-2013-0160005
济建建字[2013]255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预拌砂浆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高新区市政建设管理局,济宁太白湖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预拌砂浆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预拌砂浆市场调控管理机制,规范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行为,促进我市预拌砂浆行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
现将《济宁市预拌砂浆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抓好落实。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2月2日
济宁市预拌砂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预拌砂浆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预拌砂浆市场调控管理机制,规范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行为,促进我市预拌砂浆行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山东省预拌砂浆企业建厂预审管理办法》、《山东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和《济宁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在生产企业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分为湿拌砂浆和干拌砂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预拌砂浆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太白湖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预拌砂浆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
第五条 按照以市场为导向、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禁止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区域的建设规模发展情况,科学制订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规划。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订济宁城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规划,并指导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规划。
第六条 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规模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确定并对外发布济宁城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年度规模总量;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确定并发布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年度规模总量,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照《山东省预拌砂浆企业建厂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交建设预审申请。未通过建设预审的,不得进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
第八条 申请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预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符合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生产规模总量要求;
(三)符合保护耕地、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的政策;
(四)符合环保和消防安全要求;
(五)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取得预拌混凝土企业二级及以上生产资质规定要求;
(六)干拌砂浆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30万吨并配置相应的产品输送设施和设备;
(七)预拌砂浆企业生产场地应满足生产需要;
(八)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预审应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预审报告;
(二)申请表;
(三)说明书;
(四)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五)预拌砂浆实验室建设计划;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干拌砂浆产品散装比例70%以上(含70%)发放能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准予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
第十一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具备生产条件后,应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取得预拌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未取得预拌砂浆专业企业资质的,不得生产、销售预拌砂浆产品。
第十二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请取得预拌砂浆专业企业资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表;
(三)企业基本情况;
(四)工程业绩(新建预拌砂浆企业除外);
(五)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资料;
(六)干拌砂浆产品散装比例70%以上(含70%)发放能力的证明材料;
(七)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的同意项目建设意见书。
以上材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太白湖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查。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提交的材料根据《山东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预拌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预拌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取得相应资质后,应根据《山东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申请取得《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证》;未取得预拌砂浆《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证》的,不得生产、销售预拌砂浆产品。
第十五条 预拌砂浆企业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复印件;
(四)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在1年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五)能够满足预拌砂浆质量检验所必需的的试验仪器清单及试验仪器有效检(校)定证书复印件;
(六)试验、质检人员名单及相关学历、职称复印件,试验、质检人员取得的省级以上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其他有效培训记录证明复印件;
(七)生产工艺流程图,主要生产及物流设备清单,生产计量设备有效检(校)定证书复印件;
(八)质量管理手册;
(九)企业法人、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及其相关学历、职称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提供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的符合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书,具有环境评价资质的科研院所或机构出具的环评报告。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对申请企业提交材料在按规定时间内审核完毕,对符合备案条件企业签署初审合格意见并上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预拌砂浆的,应当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登记,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预拌砂浆外地生产企业销售备案申请表;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省级以上质检机构出具的6个月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第三章 预拌砂浆生产销售及应用管理
第十七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生产销售预拌砂浆,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八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出厂产品应进行相关性能的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对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确保生产销售的预拌砂浆质量符合《预拌砂浆》(gb/t25181-201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要求,并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企业试验室,配备能进行抗压强度、粘结强度、凝结时间、收缩率、稠度、保水率、抗渗性及砂浆所需各种原材料性能检测的设施设备和环境。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机构应加强预拌砂浆的质量监督管理,建立预拌砂浆质量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原材料进场、生产过程、生产工艺、砂浆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企业运输车、罐车等应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保持移动筒仓罐体清洁,采取有效的防止洒漏、防治粉尘和噪音污染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省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应按照下列规定限期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开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省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内,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前款规定区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以及其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有下列情景之一,确需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砂浆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属特种类型砂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二十三条 预拌砂浆企业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上月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四章 预拌砂浆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在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时,应提供与已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签订的预拌砂浆购销合同,在工程申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还时,应提供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结算依据,将施工单位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列为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优质工程申报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规范,对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理。发现施工单位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砂浆、使用未经备案的预拌砂浆,应当予以制止,并要求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并不得签署有关验收文件。
第二十六条 预拌砂浆企业应执行国家、省、市建设工程计价政策,并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上报价格信息,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及时采集和发布预拌砂浆指导价格信息。
第二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建筑市场稽查机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加强对施工现场使用预拌砂浆的检查,定期组织对禁止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进行执法检查,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依照本办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还。建设单位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内现场搅拌砂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预拌砂浆监理实施要点
1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审核
序号 |
提供材料 |
备注 |
1 |
营业执照 |
|
2 |
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 |
由济宁市住建委颁发 |
3 |
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证 |
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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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提供以上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合格后方可与该企业签订《供货合同》,项目监理部保留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 |
注:关于印发《济宁市预拌砂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建【2013】255号)
2 预拌砂浆进场验收
摘自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
序号 |
验收项目 |
验收内容 |
备注 |
1 |
资料审核 |
按规定批次提供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 |
|
2 |
外观检验 |
1、湿拌砂浆应外观均匀,无离析、泌水现象;
2、应进行稠度检验,允许偏差为
规定稠度(mm) |
允许偏差(mm) |
50、70、90 |
±10 |
110 |
5,-10 |
|
|
散装干混砂浆应外观均匀,无结块、受潮现象。 |
|
袋装干混砂浆应包装完整,无受潮现象。 |
|
3 |
进场复试 |
外观和稠度检验合格后,应进行复试。 |
|
|
3 预拌砂浆进场复试项目和检验批量
摘自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
砂浆品种 |
检验项目 |
检验批量 |
湿拌砌筑砂浆 |
保水率、抗压强度 |
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等级、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湿拌砂浆,每250m3为一个检验批,不足250 m3时,应按一个检验批计。 |
湿拌抹灰砂浆 |
保水率、抗压强度、
拉伸粘结强度 |
湿拌地面砂浆 |
保水率、抗压强度 |
湿拌防水砂浆 |
保水率、抗压强度
抗渗压力、拉伸粘结强度 |
干混
砌筑砂浆 |
普通砌筑砂浆 |
保水率、抗压强度 |
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等级、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干混砂浆,每500t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t时,应按一个检验批计。 |
薄层砌筑砂浆 |
保水率、抗压强度 |
干混
抹灰砂浆 |
普通抹灰砂浆 |
保水率、抗压强度、
拉伸粘结强度 |
薄层抹灰砂浆 |
保水率、抗压强度、
拉伸粘结强度 |
干混地面砂浆 |
保水率、抗压强度 |
干混普通防水砂浆 |
保水率、抗压强度
抗渗压力、拉伸粘结强度 |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 |
凝结时间、耐碱性、
耐热性 |
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砂浆,每50t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t时,应按一个检验批计。 |
界面砂浆 |
14d常温常态
拉伸粘结强度 |
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砂浆,每30t为一个检验批,不足30t时,应按一个检验批计。 |
陶瓷砖粘结砂浆 |
常温常态拉伸粘结强度、晾置时间 |
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砂浆,每50t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t时,应按一个检验批计。 |
注:当进场检验项目全部符合《预拌砂浆》gb/t25181规定时,该批产品判定合格。
4 施 工 试 验
一、砌筑砂浆
项目 |
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要求 |
检验批划分 |
对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湿拌砂浆应以50m3为一个检验批,干混砌筑砂浆应以100t为一个检验批;不足一个检验批的数量时,应按一个检验批计。 |
试块留置 |
1、每检验批应至少留置1组抗压强度试块。
2、标准养护龄期为28d。 |
砂浆取样 |
1、干混砂浆宜从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
2、湿拌砂浆宜从运输车出料口或储存容器随机取样。 |
二、室外抹灰砂浆层
项目 |
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和
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2010)要求 |
检验批划分 |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5000 m2应至少取一组试件;不足5000 m2时,也应取一组。 |
试样制取 |
1、室外抹灰砂浆层应在28d龄期时进行实体拉伸粘结强度试验。
2、取样面积不应小于2 m2,取样数量不少于7个。
3、按顶部拉拔板的尺寸切割切割试样,试样尺寸应与拉拔板的尺寸相同。切割应深入基层,且切入基层的深度不应大于2mm。损伤的试样应废弃。 |
试验仪器 |
1、拉伸粘结强度检测仪; 2、钢直尺:分度值应为1mm;
3、手持切割锯; 4、胶粘剂:粘结强度宜大于3.0mpa。
5、顶部拉拔板:用45号钢或铬钢材料制作,长×宽为100mm×100mm,厚度6mm~8mm的方形板,或直径为50mm的圆形板。拉板中心位置应有与粘结强度检测仪连接的接头。 |
检验评定 |
1、实体拉伸粘结强度应按验收批进行评定。
2、当同一验收批实体拉伸粘结强度的平均值不小于0.25mpa时,可判定为合格,否则,应判定为不合格。 |
三、地面砂浆
项目 |
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要求 |
试块留置 |
1、对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的地面砂浆,每检验批且不超过1000 m2应至少留置一组抗压强度试块。
2、标准养护龄期为28d。 |
检验评定 |
1、地面砂浆抗压强度应按验收批进行评定。
2、当同一验收批地面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值时,可判定该批地面砂浆的抗压强度为合格;否则,应判定为不合格。 |
四、界面砂浆
项目 |
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要求 |
试验项目 |
除模塑聚苯板和挤塑聚苯板表面涂抹界面砂浆外,涂抹界面砂浆的工程应在28d龄期进行实体拉伸粘结强度检验。 |
检验批划分 |
相同材料、相同施工工艺的涂抹界面砂浆的工程,每5000 m2应至少取一组试件;不足5000 m2时,也应取一组。 |
合格判定 |
当实体拉伸粘结强度检验时的破坏面发生在非界面砂浆层时,可判定为合格;否则,应判定为不合格。 |
检验方法 |
参照室外抹灰砂浆拉伸粘结强度试验方法 |
五、陶瓷砖粘结砂浆
项目 |
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要求 |
试验项目 |
1、对外墙饰面砖工程,每检验批应至少检验一组实体拉伸粘结强度。
2、试样应随机抽取,一组试样由3个试样组成,取样间距不得小于500mm,每相邻的三个楼层应至少取一组试样。 |
检验批划分 |
同类墙体、相同材料和施工工艺的外墙饰面砖工程,每1000 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 m2时,应按一个检验批计。 |
合格判定 |
基体或基层的拉伸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4mp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