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市直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现就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建筑工程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关键人员在岗履职工作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实施的具体组织者和执行者,是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项目安全监理的第一责任人,认真履行好各自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对保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加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的在岗履职工作,是防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提升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水平的主要手段和措施。
二、加强项目经理、总监等关键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管理
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派驻项目经理、总监等安全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报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并上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更换,并报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2、各县市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强化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在日常安全监督、巡查、专项检查中,要将在岗履职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严格对照中标通知书、合同和现场资料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凡发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安全专业监理人员等安全管理人员不到岗或擅自更换的,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要立即查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将被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并作为年度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3、建设单位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人员不到岗或擅自更换的,除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必须督促改正,拒不整改的,应及时行使业主权力,并上报当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
4、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关安全管理人员不到岗或擅自更换的,安全管理人员在重要资料上未签字或代签的,应立即督促改正,拒不整改的,不得同意下道工序施工,并上报建设单位。
三、严格建筑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等人员履职考核
1、建筑工程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安全专业监理人员等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真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建设单位要结合工程管理实际需要,对项目经理、总监等关键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建立健全严格的考勤制度,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必须按照不少于每月施工天数的80注到岗履职。对达不到履职要求和擅自更换安全管理人员的违约行为可追究承包方违约责任。
3、各县市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必须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安全专业监理人员等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未履职不到位的,要填写《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有关安全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情况确认书》(见附件),下达整改通知书,凡整改不到位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严厉处罚。
附件:《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有关安全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情况确认书》
济宁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等关键人员
在岗履职工作的通知》重点解析
序 |
项目 |
济建安监[2016]16号 主 要 内 容 |
1 |
关键人员 |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
2、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安全专业监理人员。 |
2 |
关键
人员派驻 |
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派驻项目经理、总监等安全管理人员。
2、确需更换的,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报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并上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更换,并报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
3 |
监理单位职责 |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关安全管理人员不到岗或擅自更换的,安全管理人员在重要资料上未签字或代签的,应立即督促改正,拒不整改的,不得同意下道工序施工,并上报建设单位。 |
4 |
建设单位管理职责 |
1、建设单位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人员不到岗或擅自更换的,除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必须督促改正,拒不整改的,应及时行使业主权力,并上报当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
2、建设单位要对项目经理、总监等关键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建立健全严格的考勤制度,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必须按照不少于每月施工天数的80注到岗履职。
3、对达不到履职要求和擅自更换安全管理人员的违约行为可追究承包方违约责任。 |
5 |
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管理职责 |
1、各县市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安全监督、巡查、专项检查中,要将在岗履职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严格对照中标通知书、合同和现场资料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2、凡发现项目经理、总监等关键安全管理人员不到岗或擅自更换的,要填写《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有关安全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情况确认书》(见附件),下达整改通知书;凡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严厉处罚。
3、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将被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并作为年度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