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委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82]建发施字50号):
编制竣工图的形式和深度,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则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后,即作为竣工图。 2、凡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原施工图(必须是新蓝图)上注明修改的部分,并附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章”后,即作为竣工图。 3、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改变,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者,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施工单位负责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并附以有关记录和说明,作为竣工图。
⑴、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由设计单位负责重新绘图;
⑵、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施工单位负责重新绘图;
⑶、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绘图或委托设计单位绘图。 4、竣工图一定要与实际情况相符,要保证图纸质量,做到规格统一,图面整洁、字迹清楚,不得用圆珠笔或其他易于褪色的墨水绘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