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控 |
序号 |
督查 内容 |
基本要求 |
评分标准 |
扣分原因 |
得分 |
1 |
落实管理制度情况 (1分) |
认真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宣传贯彻。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严格按方案施工。 |
1.省级住建部门未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扣0.2分(正在制定中的不扣分);未组织宣贯活动的,扣0.2分。 2.抽查工程项目,危大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每个项目扣0.2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的,每个项目扣0.2分;现场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每个项目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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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排查安全隐患情况 (1分) |
督促企业全面排查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地下暗挖工程等危大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管网施工中事故易发环节的安全隐患,建立隐患排查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逐项落实整改措施。 |
1.市(县)住建部门未部署开展危大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扣0.5分。 2.抽查工程项目,未开展日常危大工程安全隐患排查并建立隐患排查台账的,每个项目扣0.2分。 3.抽查工程项目,危大工程安全隐患未做到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未整改到位的,每个隐患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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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惩处违法行为情况 (1分) |
按照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加大危大工程监督执法力度,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不健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等问题,依法实施罚款、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
市(县)住建部门未开展危大工程监督执法检查的,扣0.5分;对危大工程违法行为未依法实施处罚的,每项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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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
4 |
复核安全生产条件情况 (1分) |
严格按规定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根据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依法做出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所有发生事故的特级资质施工企业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施工企业,其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须报送至住建部。 |
1.省级住建部门未对2018年以来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依法处罚的,每起事故扣0.2分。 2.省级住建部门对发生事故的特级资质施工企业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施工企业,未将其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报送住建部的,每起事故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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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严格资质资格处罚情况 (1分) |
严格落实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的处罚规定,对较大事故的责任企业责令停业整顿,对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任企业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罚。 |
省级住建部门未对2017年以来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责任单位资质和责任人员资格按规定进行处罚,或提请住建部进行处罚的,每起事故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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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开事故查处情况 (1分) |
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督促严格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对于事故查处不到位、督促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
1.省级住建部门未对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进行督办的,每起事故扣0.2分。 2.省级和市(县)住建部门未对职责权限内做出的事故处罚情况进行公开的,每起事故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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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构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
7 |
开展层级考核情况 (1分) |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层级考核,明确考核内容、程序和要求,严格落实“一票否决”,督促各级监管部门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
省级住建部门未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层级考核制度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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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创新监管模式情况 (1分) |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模式,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提供服务,探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做好全国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
省级住建部门未按要求与住建部安全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对接的,扣0.5分;仅完成部分数据对接的,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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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实施信用惩戒情况 (1分) |
加强安全信用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情况作为招投标、资质资格、施工许可等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严重失信行为,与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
1.省级住建部门未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的,扣0.5分。 2.市(县)级住建部门未建立守信激励和联合惩戒机制,未将信用情况与招投标、施工许可等管理挂钩的,每个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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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项治理行动组织实施 |
10 |
保障措施情况 (1分) |
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方案,强化督促检查,加大舆论宣传。 |
1.省级住建部门未制定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扣0.5分。 2.市(县)住建部门每季度未开展1次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督查,省级住建部门每半年未对市、县工作进行1次督查的,扣0.5分。 3.省级和市(县)住建部门未利用新闻媒体对专项治理行动进行宣传报道的,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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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统计 |
满分10分,共得 分。 |